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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緝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勝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0911號、110年度偵字第248號、110年度偵字第3785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70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訴緝卷第3頁)。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提起公訴、檢察官侯德人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昱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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