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芸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出生年份「9年」應更正為「91年」。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裁定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參照前項說明,即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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