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金簡,4,20240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宗霖


選任辯護人 曾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5、3764、708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091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金訴字第477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乙○○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給他人使用,可能遭詐騙集團成員用作詐取被害人款項之帳戶,且可預見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贓款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竟為取得報酬,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晚間8時許,在高雄市「函館」汽車旅館605號房,將其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之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街口帳戶)之帳號及密碼、臺灣銀行、國泰銀行(上開2帳戶尚未為犯罪使用)之相關帳戶資料交給胡星敏。

嗣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台新帳戶、街口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對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詐術,致附表一、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至乙○○之街口帳戶,或匯款至第一層帳戶後,轉匯至乙○○之台新帳戶,又再自上開2帳戶將款項轉出一空。

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上述詐欺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遂行詐騙。

二、證據名稱:被告乙○○於警詢之供述、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台新帳戶顧客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街口帳戶會員資料、交易明細,及如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銘韡移送併辦,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第一層 第二層 第三層 證據欄 匯款時間/金額 帳戶 匯款時間/金額 帳戶 匯款時間/金額 帳戶 1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6日15時30分許起,向丁○○謊稱拍賣平台金流有異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匯款至第1層帳戶。
111.10.16-15:00-00000元 111.10.16-15:37-8915元 黃媛雅之一卡通帳號000-0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 111.10.16-16:00-00000元 乙○○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0.16-16:00-0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負責人:劉子立)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丁○○於警詢之證述、轉帳畫面翻拍照片、拍賣網站、詐騙電話畫面翻拍照片、黃媛雅之一卡通帳號交易明細、第三層帳戶交易明細、顧客基本資料(警56號卷第27-29、41、43-51、59頁、偵17號卷第20-82頁) 2 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6日12時許,寄送詐騙訊息予甲○○,佯稱其旋轉拍賣帳號遭凍結,需依指示匯款金流保障金才能解除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匯款至第1層帳戶。
111.10.16-15:38-9985元 甲○○於警詢之證述、轉帳紀錄截圖、詐騙訊息截圖、黃媛雅之一卡通帳號交易明細、第三層帳戶交易明細、顧客基本資料(偵12號卷第9-15、19、49、51、偵17號卷第20-82頁)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金額 匯款帳戶 證據欄 1 子○○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團「Nintendo Switch二手交易區」張貼販售商品廣告,子○○瀏覽上開廣告後,於111年10月19日以臉書私訊暱稱「Halil Brahin」向其購買商品,致子○○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而匯款。
111.10.20 21:26-6060元 乙○○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子○○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截圖(警44號卷第34-35、57-64頁) 2 己○○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團「家有高中生」張貼販售商品廣告,己○○瀏覽上開廣告後,於111年10月21日以臉書私訊暱稱「Paul Tsung」向其購買商品,致己○○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而匯款。
111.10.21 08:46-6000元 己○○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44號卷第36-37、68-69頁) 3 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團「高雄好事多分購.代購.不需審核」張貼販售商品廣告,戊○○瀏覽上開廣告後,於111年10月20日以臉書私訊暱稱「莊綵凌」向其購買商品,致戊○○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而匯款。
111.10.21 09:50-6800元 戊○○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44號卷第38-40、73-75頁) 4 庚○○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團「兒童電動車二手專賣區【完美老爸同車精品店】」張貼販售商品廣告,戊○○瀏覽上開廣告後,於111年10月20日以臉書私訊暱稱「吳品婕」向其購買商品,致庚○○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而匯款。
111.10.21 12:27-7000元 庚○○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臉書個人帳號資料截圖(警44號卷第41-43、79-97頁) 5 癸○○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團「二手餐飲設備。
開店撿便宜。」
張貼販售商品廣告,癸○○瀏覽上開廣告後,於111年10月21日以臉書私訊暱稱「袁向妍」向其購買商品,致癸○○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而匯款。
111.10.21 13:51-1000元 癸○○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臉書個人帳號資料、社團貼文截圖(警44號卷第44-46、100-104頁) 6 壬○○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某社團張貼販售商品廣告,壬○○瀏覽上開廣告後,於111年10月17日以臉書私訊暱稱「Saidrahman Khan」向其購買商品,致壬○○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而匯款。
111.10.21 15:20-2000元 壬○○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臉書、LINE個人帳號資料截圖(警44號卷第47-49、108-116頁) 7 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張貼販售商品廣告,丙○○瀏覽上開廣告後,於111年10月21日以臉書私訊暱稱「廖婉婷」向其購買商品,致丙○○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而匯款。
111.10.21 15:21-1800元 丙○○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44號卷第50-52、120-122頁) 8 辛○○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張貼販售商品廣告,辛○○瀏覽上開廣告後,於111年10月某日以臉書私訊暱稱「Mim Aktar Tisa」、LINE聯繫暱稱「NaNa」向其購買商品,致辛○○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而匯款。
111.10.21 10:46-7000元 辛○○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49號卷第7-8、39-39、41-42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