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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27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盧冠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宣判。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期日,除別有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而宣示判決期日亦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後,原訂於113年8月7日上午9時29分宣判,茲被告表示有意願賠償告訴人張偉筑,考量此得作為被告量刑之有利因子及影響告訴人權益之事由,爰依法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改定於113年8月23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判。
據上論斷,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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