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金訴,261,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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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國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4號、112年度偵字第3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國卿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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