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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國城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02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匯款/提款時間」欄之「112」,應更正為「111」。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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