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金訴,354,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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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354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健軒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546、10254號),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邱健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邱健軒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IMTEIE_Mumu」、「馬力歐」等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不確定故意犯意聯絡,由邱健軒於民國110年6月前,先向不知情之蔡旻州取得蔡旻州所有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蔡旻州富邦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邱健軒再將蔡旻州富邦帳戶,連同邱健軒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邱健軒台新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供作收水及轉帳帳戶。該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先後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內,轉至第二層帳戶內,再由邱健軒於附表所示時間,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將款項轉入第三層帳戶內,以此方法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被告邱健軒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加密貨幣分析報告、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61號等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347號判決、職務報告及手機對話截圖、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27日函所附之蔡旻州富邦帳戶網路銀行IP資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2日函所附之往來業務變更申請書、IP位址對照表,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本件尚無足夠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與該以網際網路散布之人間,就以網際網路散布之方式行使詐術有犯意聯絡,故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為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散布犯詐欺取財罪,尚有誤會。然被告仍合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之加重條件,加重條件之減少,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起訴犯罪事實亦無減縮(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66號判決參照),附此說明。   
四、被告所犯本案各罪,雖為數罪併罰之案件,然其有其他案件尚在偵查或審理中或可合併定執行刑,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爰不於本案就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第一層
第二層
第三層
證據
所處之刑
匯款時間/金額
帳戶
轉帳時間/金額
帳戶
轉帳時間/金額
帳戶
1
倪鎮南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散布假投資訊息,倪鎮南於110年4月初瀏覽該訊息並加入LINE群組,其中詐騙集團成員向倪鎮南佯稱:可在MetaTrader4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倪鎮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06.17-13:41-55萬元
黃雅琳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6.17-13:42-40萬元
蔡旻州之台北富邦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6.17-13:46-40萬元
楊誌興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倪鎮南於警詢之證述、黃雅琳中國信託、蔡旻州台北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42-44、64、71頁)
邱健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
蔡昕宸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0日12時許起,以電話、LINE暱稱「曉宇」聯繫蔡昕宸,並以LINE群組發佈訊息給蔡昕宸,佯稱:可代為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蔡昕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06.08-12:34-83萬3000元
謝志偉之台新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6.08-12:35-33萬3000元
同日12:35-40萬元
同日12:36-10萬元
邱健軒之台新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6.08-12:37-9萬8000元
某不詳之華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昕宸於警詢之證述、手機畫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謝志偉台新、邱健軒台新、帝輝國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表(偵64卷第61-79、83-84、87-88、121-122、124、126頁)
邱健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0.06.08-12:38-40萬元、33萬5000元

帝輝國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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