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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邰兆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邰兆璿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8月8日16時30分宣判,茲因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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