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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87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子翔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被告高子翔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宣判,茲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修正前後法律適用繁雜,為求妥適製作完成判決書,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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