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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皖龍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30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皖龍無罪。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吳皖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擔任詐欺集團旗下收簿手,於民國111年11月27至000年00月00日間某時,在嘉義市西區後火車站近博愛路口處,向陳治鈞(所涉犯詐欺等部分,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458號為不起訴處分)收取其名下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4)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印鑑等物,再由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附表所示之各被害人、告訴人行騙,致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額致本案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轉出一空,隱匿詐欺集團款項。
嗣附表所示之各被害人、告訴人等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無非係以:①證人陳治鈞於警詢中供述;
②證人陳治鈞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與證人陳治鈞間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③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
④附表所示各該被害人、告訴人之警詢筆錄、對話紀錄翻拍畫面、匯款資料、報案資料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辯稱:我沒有見過陳治鈞,我連他是誰我都不知道,111年4至5月份間,我除了涉及另案謝育廷的案件外,都沒有將別人的帳戶交給其他人等語。
經查:
(一)被告對於證人陳治鈞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與某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且由同一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方式向附表各編號所示各該被害人、告訴人施用詐術後,附表各編號所示各該被害人、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而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轉帳各該金額至本案帳戶乙情均不爭執,並有上開①至④等證據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然檢察官所舉上開證據,僅能證明證人陳治鈞本身之犯行,然被告是否有參與其中,仍須有其他積極證據始能認定,無法據此即推認被告涉有此部分犯罪。
(二)而查,證人陳治鈞前後就如何交付本案帳戶資料給被告之前後證述均有異,其證詞可信度即有疑:⒈證人陳治鈞於警詢中先供陳(警卷一第1-13頁):我於111年11月27日欲透過網路申辦貸款,LINE暱稱「魏魏」之人說可以幫我在本案帳戶上製作假交易以美化金流,並要我提供本案帳戶資料,我就將本案帳戶資料於111年11月27日至28日間某時,在嘉義市○區○○○○○○○路○○○○○○○○○○○○○○○○○○○○路○○○號密碼及印鑑章交給「魏魏」派來之人(男性),我不知道該名男子的姓名,但之後我有透過我朋友查到被告等語。
並於警詢中出示LINE對話紀錄中翻拍之被告身分證正面翻拍畫面(見警卷一第39頁),並指認被告就是前來收取本案帳戶資料之人,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在卷可參(警卷一第15-19頁)。
⒉證人陳治鈞於本院審理時又改證稱(金訴卷第93-96頁):我不是將本案帳戶資料交給在庭的被告,我並沒有見過被告,我當時在警詢中並不確定是不是將本案帳戶資料交給被告,在警詢中我提出之被告身分證正面翻拍照片是透過其他朋友幫我查的,是從我一些曾經做過詐騙的朋友得到的訊息,因為我被騙受害,我才懷疑就是被告跟我拿的帳戶資料,但今天我當庭見到被告才確認跟我收取本案帳戶資料的人並非被告,我今日是第一次與被告見面等情。
⒊從而,自上開證人陳治鈞於警詢及本院中陳述,可知證人陳治鈞於警詢中之指認係透過被告身分證正面翻拍照片而作出,並非基於與被告間交付本案帳戶而為之,該指認既非基於證人陳治鈞親身經歷而作出,其可信度極低,本院自無從確認被告是否就是收受本案帳戶上開資料之人;
再者,雖證人陳治鈞在警詢中提出之被告身分證正面翻拍照片,其上所載個人資料及頭像照片雖與被告之資料及頭像相符,然該身分證是否為真正並無證據可資證明,蓋現今詐騙猖狂,詐騙集團成員偽造並冒用一般民眾身分證件資料以行騙亦所在多有,證人陳治鈞亦稱被告之身分證正面翻拍照片也是從事詐騙的朋友提供給證人陳治鈞,更證被告之個人身分證資料已流入詐騙集團手中,並遭證人陳治鈞用於指認被告,該被告之身分證正面翻拍照片自不足補強證人陳治鈞於警詢中供述之憑信性。
⒋再者,細繹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遭詐騙經過,均無從認定與被告有何關聯,有上開④證據在卷可參,故卷內僅有證人陳治鈞警詢中之證述,而無任何補強證據足以補強證人陳治鈞警詢中供述真實性。
五、綜上所述,卷內僅有證人陳治鈞警詢中證述,而無任何補強證據,且證人陳治鈞證述之內容尚有前後供述矛盾之瑕疵存在,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嫌,是本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奉追加起訴,檢察官徐鈺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表】(追加起訴書附表)
編號 被害人或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式 轉帳時間 金額 (新臺幣) 1 許雲程 (提告) 由詐欺集團成員夠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金牌助教Gino」等與左列告訴人聯絡並取得信任後,再邀約告訴人匯款投資上櫃新股,保證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12月6日14時39分許臨櫃匯款。
②111年12月8日14時59分許臨櫃匯款。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2 朱金蓮 (提告) 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金牌助教Gino」等與左列告訴人聯絡並取得信任後,再邀約告訴人匯款投資上櫃新股,保證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7日11時18分許臨櫃匯款。
52萬元 3 王湯金菊 (提告) 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左列告訴人聯絡並取得信任後,再邀約告訴人匯款投資詐欺集團所設立之虛擬投資網站「瑞傑」,保證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日11時26分許臨櫃款。
10萬元 4 官佩璇 (未提告) 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金牌助教陳梓欣」等與左列被害人聯絡並取得信任後,再邀約被害人匯款投資詐欺集團所設立之虛擬投資網站「瑞傑」,保證獲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8日12時36分許臨櫃匯款。
10萬元 5 林文泰 (提告) 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助理-劉曉莉」等與左列告訴人聯絡並取得信任後,再邀約告訴人匯款投資詐欺集團所設立之虛擬投資網站「瑞傑」,保證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12月6日13時9分許網路轉帳。
②111年12月6日13時10分許網路轉帳。
①5萬元 ②5萬元 6 周佩岑 (未提告) 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JU Lie楊」等與左列被害人聯絡並取得信任後,再以購買新股為由,邀約被害人匯款投資,保證獲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12月6日11時28分許ATM轉帳。
②111年12月6日11時30分許ATM轉帳。
①3萬元 ②2萬元 7 徐道明 (未提告) 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郭涵莉」等與左列被害人聯絡並取得信任後,再邀約被害人匯款投資詐欺集團所設立之虛擬投資網站「瑞傑金融」,保證獲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6日15時41分許臨櫃匯款。
10萬元 8 彭柏彰 (提告) 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雅莉」、「朱家泓」等與左列告訴人聯絡並取得信任後,再邀約告訴人匯款投資詐欺集團所設立之虛擬投資網站「瑞傑金融」認購新股,保證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6日15時9分許網路轉帳。
5萬元 9 林宜樺 (提告) 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助教喬婉莉」、「朱家泓」等與左列告訴人聯絡並取得信任後,再邀約告訴人匯款投資詐欺集團所設立之虛擬投資網站「瑞傑金融」,保證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6日14時47分許臨櫃匯款。
30萬元 10 王為德 (提告) 由詐欺集團成員夠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金牌助教Linda陳諾欣」等與左列被害人聯絡並取得信任後,再邀約告訴人匯款投資詐欺集團所設立之虛擬投資網站「瑞傑金融」,保證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8日9時29分許網路轉帳。
5萬元。
11 王鳳琴 (未提告) 由詐欺集團成員夠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金牌助理 雯雯」、「陳重銘」等與左列被害人聯絡並取得信任後,再邀約被害人匯款投資詐欺集團所設立之虛擬投資網站「瑞傑金融」,保證獲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6日14時11分許臨櫃匯款。
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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