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金訴緝,4,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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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尊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52號、第4070號),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尊勝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許尊勝自民國109年11月中旬某日起,參與名籍不詳、通訊軟體「微信」名稱「大誠」、「豐泰」所組成三人以上,以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並負責收取詐欺犯罪所得(許尊勝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34號判處罪刑確定),復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與蔡沛翰及名籍不詳之犯罪組織成年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均陷入錯誤,接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至上揭犯罪組織成員指定之金融行庫帳戶(詳附表一)後,蔡沛翰則搭乘許尊勝駕駛之汽車,持許尊勝交付之金融行庫提款卡,至附表二所示之地點提領款項(詳附表二),款項再交付許尊勝層轉與犯罪組織成年成員而移轉犯罪所得(蔡沛翰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59號判處罪刑確定)。

二、案經楊福海、邱思蓓、陳莉玟、高葉齊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許尊勝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日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蔡沛翰、楊福海、邱思蓓、陳莉玟、高葉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日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交易明細、照片存卷可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許尊勝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共4罪。

被告與蔡沛翰及名籍不詳之犯罪組織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所犯上開四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自白洗錢犯行,原應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其所犯之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已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其想像競合中之輕罪得減刑部分,應於刑法第57條科刑時審酌,附此說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注意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詳卷),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末被告既已移轉犯罪所得與名籍不詳之犯罪組織成員,復無證據足認被告實際獲有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吳咨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人頭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宣告刑 1 楊福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7日15時10分許撥打電話向楊福海佯稱在HITO本舖所購買之物,遭客服人員誤植20筆,要協助取消重複扣款云云,致楊福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月17日15時57分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 0000之帳戶(戶 名:陳鈺靜) 2萬9,986元 許尊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1月17日16時6分 2萬9,985元 110年1月17日16時11分 2萬9,986元 2 邱思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7日14、15時許撥打電話向邱思蓓自稱係東森購物會計人員及樂天公司客服,佯稱邱思蓓所訂購商品遭重複下訂,要協助取消重複扣款云云,致邱思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月17日16時16分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 0000之帳戶(戶 名:陳鈺靜) 4萬9,987元 許尊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1月17日16時21分 9,987元 110年1月17日16時27分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崔耀宗) 2萬9,987元 3 陳莉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7日13時45分許撥打電話給陳莉玟,自稱係東森購物會計及中國信託客服人員,佯稱陳莉玟所訂購之門票遭重複下訂,要協助取消重複扣款云云,致陳莉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月17日14時48分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崔耀宗) 1萬9,123元 許尊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1月17日14時50分 1萬234元 110年1月17日14時51分 6,989元 4 高葉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6日17時15分許撥打電話給高葉齊,自稱係網路賣家及臺灣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高葉齊所訂購之商品尚未到貨卻提早扣款,要進行退款,之後更謊稱因高葉齊轉帳失敗,帳戶遭警示,要協助解除警示帳戶云云,致高葉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月17日15時34分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崔耀宗) 2萬9,985元 許尊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
詐騙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領款項(新臺幣)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戶名:陳鈺靜) 110年1月17日16時20分 嘉義市○區○○路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 2萬元 110年1月17日16時21分 2萬元 110年1月17日16時22分 2萬元 110年1月17日16時23分 2萬元 110年1月17日16時24分 2萬元 110年1月17日16時25分 1萬元 110年1月17日16時26分 2萬元 110年1月17日16時30分 1萬9,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崔耀宗) 110年1月17日15時23分 嘉義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嘉義福全郵局 2萬元 110年1月17日15時25分 1萬6,000元 110年1月17日15時39分 2萬元 110年1月17日15時40分 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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