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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煜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055號、110年度偵字第6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煜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煜勝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鄭富佑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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