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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9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庭與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壹佰壹拾貳年參月貳拾玖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8、3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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