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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陳崑備
被 告 陳佳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3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陳佳瑋被訴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上午辯論終結。
茲原告陳崑備於同日下午3時7分始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113年度附民字第104號卷第1頁),則原告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認其起訴程序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至原告於本院之起訴雖非合法,原告仍得於本件刑事案件上訴第二審後、辯論終結前,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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