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附民,118,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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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謝依靜



被 告 鍾煥龍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3 年度易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翰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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