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附民,119,2024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9號
原 告 周必雯 住嘉義縣○○市○村里○○○000號

被 告 王家笙


張子培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10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王家笙、張子培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周必雯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鄭富佑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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