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余義山
被 告 蔡瑞延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14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鄭富佑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