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附民,131,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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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1號
原 告 顏嘉璁
被 告 李家源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嘉簡字第26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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