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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9號
原告黃郁喬
被告黃江采蓮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149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凃啟夫
法官鄭富佑
法官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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