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7號
原告連政鴻
被告連倉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83號公然侮辱案件(113年度嘉簡字第830號),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連政鴻對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83號(113年度嘉簡字第830號)被告連倉賜被訴公然侮辱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林正雄
法官陳威憲
法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林可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