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附民,252,2024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52號
原      告  田旻哲  ○○○○○○○○○○OO○OO○
被      告  羅洺豪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5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54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至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