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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9號
原告李冠霖
訴訟代理人張斐昕律師
官朝永律師
被告郭三賢
吳玫鋒
楊子賢
新格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蔡莉萍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易字第51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李冠霖雖於起訴狀事實欄中提及欲請求毀損衣物之損害賠償,然就該毀損之求償金額,並未包含在附帶民事請求被告等人賠償之金額內,故就該毀損部分,本院認自始未包含在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請求之範圍內(故無庸判決駁回)。查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盈螢
法官方宣恩
法官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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