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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35號
原告侯竫珩
被告黃鈺蘭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金訴字第42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裁定改為簡易程序:113年度金簡字第1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洪裕翔
法官 卓春慧
法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書記官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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