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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60號
原告鄭照鈺
被告王俊賢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嘉簡字第911號(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62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余珈瑢
法官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2日
書記官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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