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66號
原 告 蔡○○(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被 告 林○子(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訴字第184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