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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86號
原告李旺樹
被告高偲竣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五○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李旺樹對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05號,被告高偲竣詐欺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官怡臻
法官方宣恩
法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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