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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江O月
龔O松
被 告 吳OO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004號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江O月、龔O松對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004號,被告吳OO華家暴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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