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何雨宣
被 告 蘇雨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58號(嗣已改分113年度金簡字第2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