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89,交易,156,200011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五
公 訴 人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八七號),本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駕駛TL八六0號機車,沿嘉義市○○路由北向南行抵忠孝路與忠孝二街附近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乃能注意而不注意及此,貿然前駛,因而追撞行之於前由甲○○所騎之腳踏車後方,至甲○○人車倒地,四肢及軀幹多處擦傷。

經甲○○告訴後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係告訴乃論之罪,本件經告訴人於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審判筆錄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
得上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