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89,交易,249,2000110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四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四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可憑,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 廷 宜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尹 玉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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