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四八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四五一號),本院改以簡易程序處刑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金保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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