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六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四三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林 坤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李 子 英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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