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七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戊○○
右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七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乙○○、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均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甲○○於本院調查中,聲請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二紙附卷可稽;
另告訴人丁○○亦於本院調查時當庭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黃 仁 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呂 權 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