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烱意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進 國
法 官 李 麗 萍
法 官 廖 政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書記官 陳 湘 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