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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五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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