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2,易,358,2004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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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五八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
另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己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甲○○係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乃遲至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始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端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書記官 王 佩 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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