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2,易緝,35,2004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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