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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易字第四四五號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二九五、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康 存 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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