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一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三二四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許兆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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