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3,交簡,157,2004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七九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金國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資料應更正為:「 被 告 杜金國 男 四十五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嘉義縣阿里山鄉來吉村五鄰來吉一一四號 居嘉義縣民雄鄉松山村立全新村一一九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資料顯係誤寫,應更正為:「 被 告 杜金國 男 四十五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嘉義縣阿里山鄉來吉村五鄰來吉一一四號 居嘉義縣民雄鄉松山村立全新村一一九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劉 瓊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陳 冠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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