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3,交訴,7,2004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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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且已與被害人王金德家屬成立和解,有嘉義縣東石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影本一份在卷可佐,又檢察官亦表示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夏 金 郎
法 官 陳 俞 婷
法 官 盧 鳳 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林 秀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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