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3,交訴,8,2004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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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黃仁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呂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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