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蔡 憲 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 秀 敏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52 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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