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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00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00六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五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三萬元,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二年九月八日確定。
竟於緩刑前,即八十九年十二月某日間更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六萬元並於九十三年二月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 美 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尹 玉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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