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3,撤緩,4,2004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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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以九十一年易字第六四八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九月,緩刑三年(聲請書誤為二年),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確定。

其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四月至十月間)更犯常業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八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坤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黃 意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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