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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利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甲○○因重利等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號判決常業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於九十年七月十六日確定。
惟該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再犯贓物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五九五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確定,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 政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陳 湘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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