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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確定。
惟該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同年十月十九日止,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確定,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 仁 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呂 權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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