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3,易,16,2004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 兆 慶
法官 林 坤 志
法官 廖 政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陳 湘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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