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五二三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該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見本院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訊問筆錄),並有撤回告訴狀一件附卷可參,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兆慶
法 官 廖政勝
法 官 林坤志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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