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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七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且具體求刑拘役五十日,緩刑二年,被告之求刑並經蒞庭檢察官表示同意,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兆 慶
法 官 廖 政 勝
法 官 林 坤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黃 意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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